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

社團法人中華漢翔百元扶幼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


社團法人中華漢翔百元扶幼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
1000726日 第一屆第7次理監事會通過

1031027日 第二屆第8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

1050123日第三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. 組織架構
1.1 由本會聘請具專業經驗且認證合格之人士擔任志工督導員,下設一名隊長、二位副隊長(台中、高雄各一)
1.2 本會得依功能需求分別於台中、高雄二區組成志願服務隊,設置活動組、輔導組、行政組,並就志工人員中遴選組長。
2. 幹部職掌與任務
 2.1.志工督導:
   2.1.1 推行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之相關事宜、志工隊人才召募與志工隊、志願服務記
          錄冊之管理事宜。
   2.1.2 協助志工人才召募,於每年18月進行召募,報名者需於說明會前將個人
          自傳或申請資料表電郵至本會,以便進行初步評估。說明會之內容以志工之
          自我介紹、報名動機、志工需求說明、協會服務內容介紹、課輔班參訪與服
          務注意事項為主軸。經確定符合服務資格且報名者有意願進行服務,將進行
          一個月試用期,借此觀察雙方在服務中的適應狀況,試用期結束後報名者將
          與督導進行會談,以了解報名者服務時的適宜性與個人狀況,或是否有需調
          整服務內容或時間等事宜。
   2.1.3 進行志工考核,以利了解各志工在服務時的狀況,將依志工平時的服務情形
          或需求進行不定期會談;每半年進行定期考核,統計志工之服務時數與出席
          率,並將服務時數填寫至志工服務紀錄冊中。
2.2.隊長:
2.2.1 對外代表本會志工隊,對內推行志工隊各項任務。
2.2.2 參與志工活動時為活動管理者及決策者。
2.2.3 活動計畫參與及掌握各組工作流程及進度。
2.3 副隊長:
2.3.1 依隊長所託,聯繫及督導各組任務執行。
2.3.2參與活動時,若隊長出缺代理隊長職務。
2.3.3統籌、協調各組意見協同隊長帶領導本志工隊完成任務。
2.4 行政組:
2.4.1 各項活動之講義影印裝訂。
2.4.2 製作活動手冊。
2.4.3 會議、活動、研習、講座…之錄音及記錄。
2.4.4 成果總整理及管理。
2.4.5 其他檔案整理、歸檔、造冊。
2.4.6 資料文件保管。
2.4.7 美工設計(隊徽、隊服、隊員名片、隊員名牌…等)
2.4.8 製作感謝狀、結業證書、邀請卡等。
2.4.9負責招募新隊員等一切事宜,含製作意願調查表、隊員名單之建立、安排加入之組別、設計招募方式、隊員招募注意事項等。
 2.5 活動組:
2.5.1 各項活動臨時事務之處理。
2.5.2 大型活動及感情聯繫之規劃與執行,如成果展。
2.5.3 各項活動設計。
2.5.4 活動場地佈置。
2.5.5 活動宣傳事宜(海報設計及製作…等)及活動新聞稿之撰寫和發送。
2.5.6 負責管理經費、編列預算。
2.5.7 負責填寫財物表、並於隊員大會公佈財務狀況。
2.5.8 負責購置各項材料、設備…等所需之公物。
2.5.9 規劃活動贊助及可利用資源等事宜。
2.6 輔導組:
2.6.1課輔班兒童少年課業輔導、陪伴成長事宜。
2.6.2協助社工處遇及關懷探視弱勢家庭。
2.6.3志工輔導、教育訓練課程規劃事宜。
2.6.4協助推展課輔、家庭輔導擴展服務計畫與宣導之執行活動。
3. 工作執行與管理
3.1 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,應服從志工督導員、志願服務隊隊長、副隊長之指導。
3.2 符合資格之志工(上過志工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),本會頒發志願服務聘書,始為本會正式志工;志願服務聘書為二年一聘(第一年為一年一聘),聘書期滿後,依志工服務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。
3.3 志工因故無法值勤時,應事先通知所屬組長或督導員。服務當天,因故無法出席,宜提前告知志工組長或本會督導員,並自行協調其他志工支援。
3.4 本會志工輔導員遇有輔導之困擾應請求輔導組長或督導員協助解決。
3.5 輔導志工應出席小組會議,針對服務過程所遭遇的困難或問題提出討論,以達成輔導服務任務。
3.6 禁止志工提供私人聯絡方式(如:電話、地址…等)給服務對象,亦不可私下與服務對象單獨外出。若有特殊情況須單獨與服務對象外出,應提前告知本會督導員同意之。
3.7 禁止志工私人提供各類物資、金錢或其他未經督導員同意之額外服務給服務對象,若有特殊需求者應告知本會督導員同意之。
3.8 台中區:志工最低服務時數為每月10小時,志工服務第一年須達最低標準(120小時);服務年資為一~三年之志工(含三年)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108小時;服務年資達三年以上之志工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96小時。
    岡山區:志工最低服務時數為每月6小時,志工服務第一年須達最低標準(72小時);服務年資為一~三年之志工(含三年)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65小時;服務年資達三年以上之志工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58小時。
3.9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,應以書面循程序向本會督導員提出申請,並繳回聘書及服務證件。
4. 志工之權利與義務
4.1 權利
4.1.1 參加本會及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。
4.1.2 參加本會舉辦之參觀、聯誼等活動。
4.1.3 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,並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誤餐費。
4.1.4 服務滿一定年資及服務時數經考評為服務績優者,將推舉代表本會參內政部及縣市志服務獎章表揚。
4.1.5 服務滿3年服務超300小時且持續服務者,本會將協助申請志工榮譽卡、志願服務認同卡。
4.2 義務
4.2.1 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
4.2.2 遵守本會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。
4.2.3 出席本會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。
4.2.4 參與本會及志願服務所提供之相關教育訓練。
5. 考核及獎懲
5.1 考核
5.1.1 由本會志工督導員負責考核出勤、服勤狀況及服務態度,必要時得授權組長、志願服務隊隊長代為考核,每半年進行考評。
5.1.2 志工督導員不定期關心、了解各志工服務狀況,並將依志工需求或服務時發生的狀況、困難,進行會談,以利能立即性了解志工需求與問題,並提供適宜協助。
5.1.3 志工督導員每半年進行各志工之考評,統計志工之服務時數與出席率,並將服務時數填寫至志工服務紀錄冊中;並依其服務時數、出席率與服務狀況,做為服務獎勵、懲處之依據。       
5.2 獎勵
5.2.1 本會針對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效績優者,將於每年會員大會中公開表揚。
5.2.2 本會針對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效績優者,推薦其他公益團體接受表揚。
5.3 懲處
5.3.1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輔導、規勸、警告、停職等作為,若仍未見改善者,即予停止服務處分,逕註銷志工聘書並繳回服務證件。
5.3.1.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。
5.3.1.2 不法、不當之行為,致影響本會聲譽、形象或民眾權益者。
5.3.1.3 不服從本會志工督導員、志願服務隊隊長、副隊長之督導,態度粗暴者。
5.3.1.4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。
5.3.2 志工遭停職處份後欲復職,得提申請書,經該組長、隊長、督導員核可後始得復職。
6.其他

6.1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
附圖:本會志工服務隊組織如下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