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法人中華漢翔百元扶幼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
100年07月26日
第一屆第7次理監事會通過
103年10月27日
第二屆第8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
105年01月23日第三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. 組織架構
1.1 由本會聘請具專業經驗且認證合格之人士擔任志工督導員,下設一名隊長、二位副隊長(台中、高雄各一)。
1.2 本會得依功能需求分別於台中、高雄二區組成志願服務隊,設置活動組、輔導組、行政組,並就志工人員中遴選組長。
2. 幹部職掌與任務
2.1.志工督導:
錄冊之管理事宜。
自傳或申請資料表電郵至本會,以便進行初步評估。說明會之內容以志工之
自我介紹、報名動機、志工需求說明、協會服務內容介紹、課輔班參訪與服
務注意事項為主軸。經確定符合服務資格且報名者有意願進行服務,將進行
一個月試用期,借此觀察雙方在服務中的適應狀況,試用期結束後報名者將
與督導進行會談,以了解報名者服務時的適宜性與個人狀況,或是否有需調
整服務內容或時間等事宜。
或需求進行不定期會談;每半年進行定期考核,統計志工之服務時數與出席
率,並將服務時數填寫至志工服務紀錄冊中。
2.2.隊長:
2.3 副隊長:
2.4 行政組:
2.5 活動組:
2.6 輔導組:
3. 工作執行與管理
3.1 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,應服從志工督導員、志願服務隊隊長、副隊長之指導。
3.2 符合資格之志工(上過志工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),本會頒發志願服務聘書,始為本會正式志工;志願服務聘書為二年一聘(第一年為一年一聘),聘書期滿後,依志工服務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。
3.3 志工因故無法值勤時,應事先通知所屬組長或督導員。服務當天,因故無法出席,宜提前告知志工組長或本會督導員,並自行協調其他志工支援。
3.4 本會志工輔導員遇有輔導之困擾應請求輔導組長或督導員協助解決。
3.5 輔導志工應出席小組會議,針對服務過程所遭遇的困難或問題提出討論,以達成輔導服務任務。
3.6 禁止志工提供私人聯絡方式(如:電話、地址…等)給服務對象,亦不可私下與服務對象單獨外出。若有特殊情況須單獨與服務對象外出,應提前告知本會督導員同意之。
3.7 禁止志工私人提供各類物資、金錢或其他未經督導員同意之額外服務給服務對象,若有特殊需求者應告知本會督導員同意之。
3.8 台中區:志工最低服務時數為每月10小時,志工服務第一年須達最低標準(120小時);服務年資為一~三年之志工(含三年)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108小時;服務年資達三年以上之志工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96小時。
岡山區:志工最低服務時數為每月6小時,志工服務第一年須達最低標準(72小時);服務年資為一~三年之志工(含三年)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65小時;服務年資達三年以上之志工,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58小時。
3.9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,應以書面循程序向本會督導員提出申請,並繳回聘書及服務證件。
4. 志工之權利與義務
4.1 權利
4.2 義務
5. 考核及獎懲
5.1 考核
5.2 獎勵
5.3 懲處
6.其他
6.1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圖:本會志工服務隊組織如下圖